★ 对于违反《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》贩运柑桔果品及苗木的当事人处理: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照国务院《植物检疫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;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:
(一) 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、经营应施检疫的柑桔果品及苗木的,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,五千元以下罚款;
(二)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进行选育、生产、经营应施检疫的柑桔果品及苗木的,处二百元以上,二千元以下罚款;
(三) 伪造、涂改、买卖、转让植物检疫单证、印章、标志、封识的,处以二百元以上,五千元以下罚款;
(四)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繁育、试验、生产、推广应施检疫的柑桔果品及苗木的,处五百元以上,五千元以下罚款;
(五) 违反《植物检疫条例》规定,擅自开拆柑桔果品及苗木包装,调换柑桔果品及苗木或擅自改变柑桔果品及苗木规定用途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,四千元以下罚款;
(六) 不按规定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、运载工具、场地、仓库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,四千元以下罚款;
(七) 违反《植物检疫条例》规定,引起柑桔疫情扩散的,处以五千元以上,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★ 对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桔果品及苗木处理:
植物检疫机构应予扣押、封存,并责令责任人进行除害处理、改变用途或销毁;责任人拒不履行的,由植物检疫机构代为履行,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。
★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:
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、不起诉又不履行的,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